(国资办函发[1996]5号)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被托管前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托管,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一种新的尝试,目前尚在探索。从加强管理出发,可先按你们的意见,企业被托管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待条件成熟时再做统一规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其中已进行了清产核资的企业,可以按照资产价值重估的结果作为进行托管依据,托管前可不再对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在托管期满后,如果出现了企业归还不了托管公司的债务或注入的资金,而由托管公司收购(这实际是一种企业兼并行为)的情况时,则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希望你们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新情况及时函告我们。
19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