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装备纪委〔2024〕每周一鉴 第9期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3月1日起施行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体现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关注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近些年不断完善反腐败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关于腐败治理和行贿犯罪,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行贿不禁,受贿不止。”许永安介绍,当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法网、加大处罚力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许永安介绍,此次修改的总体精神和要求是,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明确列举了严重行贿情形,具体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许永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许永安还介绍,近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的意见建议很多,其中多数是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委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要,对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作出规定,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刑法修正案(十二)审议通过后,通过多种方式收到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代表对于刑法中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背信相关犯罪的认可。”许永安告诉记者。
(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网站)